福蓉源年产18万吨消费电子铝型材及加工项目--精深加工一车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福蓉源年产18万吨消费电子铝型材及加工项目--精深加工一车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E3501230102802056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福蓉源年产18万吨消费电子铝型材及加工项目已由罗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闽发改备[2022]A13000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为 福建省福蓉源新材料高端制造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福建省福蓉源新材料高端制造有限公司 。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为 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福蓉源年产18万吨消费电子铝型材及加工项目--精深加工一车间。
2.2工程地点:福州市罗源县福州台商投资区。
2.3项目概况:
本项目是在现有厂区内进行扩建,部分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利用一期7万吨项目已建工程,本次招标主要工程单项包括:精深加工一车间等。建设内容:精深加工(一车间)含精深加工一车间厂房。项目建安工程费约15525万元,建筑面积约60000平方米。
2.4计划服务期:本项目建设目标工期为12月,计划服务期从签订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若有)及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止。
2.5招标范围: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前期相关工作报批、勘察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现场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保修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
(2)工程设计:包括项目的方案设计(包含项目工艺方案及规划报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3)工程勘察:本项目实施范围内为满足设计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初步和详细勘察、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验收、备案所需要的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配合服务等;
(4)项目监理: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的隶属于本招标项目的全过程监理。
(5)其他咨询:各专项评估咨询(整个项目过程所有需由建设单位委托的评估服务,如:可研修编、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安全性评价等)。具体实施内容以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招标人要求为准。
2.6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为:440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
3.1.1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3.1.2须同时具有以下资质:
(1)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①或②,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②同时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冶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监理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的①或②,①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②同时具备工程建设监理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和冶炼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3)勘察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
非我省注册的勘察单位参加投标,应按闽建办科﹝2018﹞16号的规定在我省设立相应的土工实验室,提供福建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合格名单扫描件,以保证勘察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3.1.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格条件:
(1)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执业资格的其中一项职业资格及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并且应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2)拟派设计负责人: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并且应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3)拟派监理负责人: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执业资格,并且应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4)拟派勘察负责人:必须具备合格有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且应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3.1.4其他要求:
(1)投标人的企业法人或拟派出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被列入《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的从业限制、投标人没有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
(2)投标人未被列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知规定的从业限制、投标人没有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
(3)投标人均非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投标人近五年内不得存在因不当的项目管理(或代建)行为被设区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被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5)根据闽建筑〔2015〕35 号、闽建办筑〔2015〕13 号文件规定:省外建筑企业到我省开展建筑活动实行信息登记。省外建筑企业应当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相应信息系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我省开展建筑活动的省外建筑企业信息以省外信息登记系统所登记的信息为准。
3.2 本项目允许分包,项目服务范围内的工程设计、项目监理应由中标人自行实施与管理。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需要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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