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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造油库地块土壤修复项目施工结果公告

· 2024-03-20

项目名称:新造油库地块土壤修复项目施工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项目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景秀路81号。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项目概况:对新造油库地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治理达标,地块占地面积95440.11平方米。本地块需修复范围总面积为10177.19平方米,修复深度区间为0~6.0米,修复总方量29395.54立方米;环境管理范围面积约为44055.17 平方米,深度区间为0~16.0米,总超一不超二环境管理土壤方量为148533.19立方米。n 项目计划开展土壤修复工作,工作范围和工作量暂按《新造油库地块土壤修复技术方案(简版)》(下称修复技术方案),最终以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修复方案工作量为准。

中标人名称: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价格(元):***

中标候选人公示

投资项目

代码

2312-440113-04-05-483113

投资项目名称

新造油库地块土壤修复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新造油库地块土壤修复项目施工

标段(包)名称

新造油库地块土壤修复项目施工

公示名称

新造油库地块土壤修复项目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开标日期

2024年37 1000分

评标情况

本项目评审结果如下

序号

投标单位名称

商务评审得分

技术评审得分

投标报价得分

总得分

1

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0.00

18.80

59.93

98.73

2

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

8.50

9.90

59.91

78.31

3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

15.20

59.95

77.15

4

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2.50

13.70

59.83

76.03

5

广东禹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5.00

10.00

59.99

74.99

6

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4.00

9.40

59.81

73.21

中标候选人名称

中标候选人代码

排名

投标报价

质量承诺

工期(交货期)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

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91440101726804526X

1

3538.782487(万元)

达到省、市环保主管部门验收要求,确保项目通过验收合格。

自中标之日起计,中标人须在180日历天内完成项目所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并经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通过并取得验收合格批复文件且移出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各方的监督、检查、监测、检测、验收等工作,各项配合工作所需时间均已包含在上述工期范围内。服务期自中标之日起,至移出土壤污染地块名录、监测检测完毕、地块管理移交之日止。

资格情况:通过资审

业绩情况:详见投标文件

宋佳胜

资质资格:注册一级建造师/粤1112016201742429

业绩:无业绩要求

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

91440101190499163N

2

3578.212776(万元)

达到省、市环保主管部门验收要求,确保项目通过验收合格。

自中标之日起计,中标人须在180日历天内完成项目所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并经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通过并取得验收合格批复文件且移出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各方的监督、检查、监测、检测、验收等工作,各项配合工作所需时间均已包含在上述工期范围内。服务期自中标之日起,至移出土壤污染地块名录、监测检测完毕、地块管理移交之日止。

资格情况:通过资审

业绩情况:详见投标文件

杨妍

资质资格:注册一级建造师/粤1442023202305064

业绩:无业绩要求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450100711480258H

3

3570.905836(万元)

达到省、市环保主管部门验收要求,确保项目通过验收合格。

180日历天

资格情况:通过资审

业绩情况:详见投标文件

吴远冰

资质资格:注册一级建造师/桂1452017201708169

业绩:无业绩要求

异议受理部门

广东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兴国路21号保利中达广场2号楼广物中心26楼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沈工

联系

电话

020-87096130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广东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

电话

020-85269623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兴国路21号保利中达广场2号楼广物中心26楼

公示开始时间

2024年390000

公示结束时间

2024年3120000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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